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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報導
 
王伯頎副教授於6月13日接受聯合報訪問:曾讓李宗瑞、陳福祥栽了! 破案神器M化車爆人權爭議 2020/6/13   
 
王伯頎副教授於6月13日接受聯合報訪問:曾讓李宗瑞、陳福祥栽了! 破案神器M化車爆人權爭議

2020-06-13 07:00 聯合報 / 記者曾健祐、林孟潔、張宏業
台北警方五年前出動「M化車」鎖定詐騙集團,持搜索票破獲位於桃園龍潭的機房,檢方依恐嚇取財起訴陳姓主嫌等四人;不過,桃園地院認為,M化車借訊號探知位置資訊,干預人身自由基本權,使用上無法源依據,排除M化車直接取得的詐團位置證據力,判四人無罪。
警方運用M化車偵蒐行之有年,首度被法院以干預人權認定無證據能力,讓使用適法性問題再次浮上檯面;審、檢辯與警方各有看法,學者認為,科技偵防應該有制度性、通則性的規範,讓警方使用M化車更有法源依據,減少人權爭議。
科技日新月異,犯罪者追緝難度也增加,警方擁有「M化車」又稱為「M化定位車」,全名叫「M化偵查網路行動電話定位系統」;由於越來越多犯罪者把智慧型手機當作規避查緝工具,LINE等通訊軟體無法監聽,連調閱對話紀錄都有困難。為破解科技犯罪的難題,調查局除靠傳統模式蒐證,也曾斥資購買M化車,精準掌握犯罪者的移動足跡、持有的手機數量等,常用於如國家安全、肅貪等案件。
例如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收賄案、高院法官集體貪汙案的白手套,與法官約在地下停車場收現金,都是靠M化偵防車等現代科技完成蒐證。
M化車外觀和一般休旅車沒有兩樣,但造價不菲,每輛價值上千萬元,內裝有無線電定位系統,透過衛星定位結合手機基地台,可以查出手機發話位置,且誤差很小,可以精準到得知發話位置在某個大樓、某間房間,是警方科技辦案的利器,多用於重大刑案,或緊急救難中。
2015年台北市峨眉立體停車場發生雙屍槍擊案,販毒集團成員蔡宗育、蔡鎧陽遺體疊在一起、陳屍轎車內;主嫌、天道盟不倒會分子陳福祥犯案後逃亡,11天後他在睡夢中落網。
陳福祥逃亡期間交替使用多支人頭手機,平時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和同夥聯繫,看完訊息就關機,行蹤難以掌握;警方出動M化車,當天凌晨3點半,警方發現陳福祥用手機點閱應召站叩客簡訊,隨即確定他躲藏在大樓14樓套房,順利逮捕到人。
屢建功破案 李宗瑞、陳啟祥、江連福都靠它逮人
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把妹,多次在飲料下藥,待女子喝醉扛回家性侵,偷拍性愛過程,他犯後神隱,警方為追查行蹤也出動M化車。
爆料林益世涉索賄關鍵人士陳啟祥,也是警方派出M化車鎖定他在高級酒店躲藏;另外,前立委江連福因案被判刑定讞卻遲不入監,也是靠M化車查出他的位置,讓警方拘提他到案。
除了重大刑案 M化車也用於緊急危難搜尋
2018年台北市士林區經營金魚錦鯉養殖場的何姓男子砍殺胞弟20多刀致死後往山區逃逸,警方擔心他可能尋短,除漏夜搜山也出動M化車搜尋手機訊號。
警方案發後隔天凌晨先發現何的手機卻沒有發現何的蹤影,直到上午才發現他倒臥距離案發地2公里的菜寮,一旁有農藥罐,手機距離陳屍地200公尺,研判何死意堅決,不願和家人聯繫。
M化車蒐證 法官有疑慮「干擾基本權」
不過,當檢警調查一起詐團案件,從被害人、犯嫌的通聯掌握基地台,再出動M化車靠近測點鎖定手機門號,最後精確測出發話位置是龍潭一處機房,進而破獲詐團成員的案件。
桃園地院法官卻在判決中指出,蒐集犯罪證據固然重要,但更重要的是,發動的要件、程序,若不合目的性或以不正手段非法取得,人民基本權保障將蕩然無存,在偵辦詐團案中使用M化車已干擾基本權,應有法律授權才能為之,否則無異開放所有法未明文的科技偵查手段,讓科技進展一概取代「法律保留」。
科技偵防成侵害人權隱憂 律師:制定通則性規範
律師林俊宏指出,學術上有「馬賽克理論」,意指乍看之下瑣碎、微不足道的小方塊或資訊,但拼湊起來,就可以得知個人的生活習慣、行蹤和不想透露的資訊,無論是在學理上或實務上,M化車確實透過蒐集、定位手機訊號,得知對方的位置,明顯侵害人權。
他說,現今講求科技執法、科技辦法,但「科技跑得比法律快」,偵查機關等不及法律制定,就貿然使用新興科技辦案,雖可增加破案機率,但適法性恐有問題,「有牴觸憲法疑慮」,若法院未發現,被告權益就受到影響。
要在通訊監察保障法,或是刑事訴訟法中規範,各界意見不同,最後不了了之。
他認為,科技執法若涉及人民隱私等基本權利,應視為侵害人民權利的強制處分,從刑事訴訟法中設置通則性規範,回歸法官保留原則,讓法院決定是否能發動科技執法,檢警遇緊急狀況無法及時出動M化車,此部份可比照強制處分,遇急迫狀況可以事後追認。
律師郝中興:比照調通聯紀錄 回歸法官保留原則
律師郝中興指出,M化車雖不會無限上綱濫用,僅有重大刑案或緊急危難才使用,但法官點出「侵害人權」的疑慮,值得各界關注、討論。
他說,從比例原則來看,調閱通聯紀錄侵害人權較小,M化車精準鎖定位置侵害人權較大,但調閱通聯紀錄需要法院許可,在緊急狀態下可由檢察官許可,反而M化車卻無需任何許可,即可直接出動,未來是否該比照調通聯的方式,或許是個思考方向。
贊同科技辦案 學者:要符合比例原則、訂定規範
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王伯頎指出,他贊同科技辦案、科技偵查,但要斟酌個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;德國也對科技偵查訂定規範,例如無人機辦案等。
他認為,台灣也應針對科技偵防設置制度性規範,包括最重本刑幾年以上的案件,才能出動M化車監控、蒐證的證據保存多久需銷毀、蒐證後只能用於本案,不能擴張使用等。
警方執法有明確依據,使用M化車上更合理,反而可減少人權爭議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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