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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報導
 
洪文玲助理教授於5月29日接受蘋果日報採訪: 【誰是感情被害者】通姦除罪後,你該思索的4件事 2020/5/29   
 
【誰是感情被害者】通姦除罪後,你該思索的4件事
洪文玲/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

民國109年5月29日我國施行85年的《刑法》第239條通姦罪,在憲法法庭宣示「釋字第791號解釋」,通姦罪因限制《憲法》所保障的性自主權、不符《憲法》的比例原則等理由,正式走入歷史!被侵犯的配偶權,如何保障其權利?

一、原配喪失護身符

針對通姦罪定義,依《刑法》第239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意即通姦的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,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,通常此行為除性交易之外,通姦者雙方應存有愛情的因素。

然而,當配偶知道另一伴外遇時,經常以提告為要脅手段,逼迫其回歸家庭,亦或是藉此獲得高額的精神賠償、或贍養費及監護權。據此,當通姦除罪化之後,原配頓時喪失《刑法》提告權,回歸至民法求償權,屆時,如果,第三者沒有錢,以致求償無門,亦或者賠償的金額是由自己的配偶支付時,會不會造成其二度傷害?

二、抓姦破壞婚姻關係

然而,通姦罪真的是用來保障婚姻的萬靈丹?根據實務經驗,通姦案件受傷害者以女性比例居多,配偶為搜集更多的證據,往往無所不用其極,甚至用非法的手段,透過徵信社找尋證據或或偷錄音、錄影、GPS等工具以取得確切的通姦證據,反而因此被告妨害祕密罪。因此,當在感情的世界中,雙方如果只靠配偶權在維繫時,而無法真正彼此相互信任、扶持,在愛情逝去的婚姻中,到底是誰在折磨誰?誰才是第三者?

三、兩性關係需培力

當雙方產生難以共同生活的因素,需要省思的乃是通姦除罪化之後呢?如何讓婚姻回歸到夫妻雙方,認真面對彼此之間的相處模式、孩子的教養及關係的維繫,畢竟有太多無法理清的人、事、物,需要彼此好好溝通。兩性關係的建立無論是心靈或生理,都需要被培力與陪伴,從小在社會化的過程中,家庭、學校及社會,沒有教導我們應如何妥適處理兩性關係,只有不斷控制對方、挾制對方,以致於忽略兩性平權、尊重及包容等關係,甚至於不善於處理分手問題,往往容易做出傷害自己與他人,造成玉石俱焚的憾事。

四、學習好聚好散

在通姦事件中,誰才是真正的感情被害者?配偶、外遇者亦或第三者?兩性相處需要智慧,夫妻間的感情或婚姻適應問題,皆需諮商引導及情緒支持,這不僅可以減少兩性關係的衝突,亦可化解婚姻危機,有助於學習如何好聚好散,並重新找回自我的價值及定位。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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