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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報導
 
王國治副教授刊登聯合報民意論壇:病人自主權利法 半套上路 2019/1/16   
 
2019-01-16 00:18聯合報 王國治/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(桃園市)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已於六日正式上路,但未一步到位,在此提出改進建議:

一、書面變更改為當下意願為優先:衛福部去年十月公告《施行細則》第八條規定,意願人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,醫療機構應依其書面意思表示為之。目前衛福部遲未公布《變更預立醫療決定辦法》,又沒有參考民法口授遺囑之錄音彈性方法、民法修正草案「以遺囑、書面、錄音、記錄影音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」,及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「應全部錄音或記錄影音」等方式。立法不應拘泥於書面變更之僵化規定。

應修正施行細則第八條:意願人臨床意思表示與健保卡預立醫療決定註記不一致時,意願人撤回或變更前,醫療機構應予以維持生命治療。意願人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而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不一致時,於撤回或變更程序完成前,醫師仍應依原預立醫療決定註記內容為之。醫療機構應於撤回或變更程序生效後,始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。醫療機構或病人家屬應就其意思表示事實負舉證責任。

二、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屬立法錯誤:荷蘭一名安養院醫生因為替失智症老婦實施安樂死而遭起訴,這是荷蘭二○○二年安樂死合法以來首例。檢方在聲明中表示這名醫生替患者執行安樂死時,「並未謹慎行事」且已「越線」。此案例會衍生出未來我國醫療人員到底會不會產生法律問題之疑慮?

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「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,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;因此所生之損害,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,不負賠償責任。」此規定乃屬立法錯誤,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執行業務就應符合阻卻違法事由,應修正為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執行業務時,不負刑事、行政與民事責任。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,始負法律責任。

三、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重大疾病名單尚未公布:如小腦萎縮症、漸凍人和多發性硬化症等重大疾病審議名單,卻沒有一起納入本法的範圍,讓很多患者感到失望。雖然衛福部表示預計半年內逐一公告,但此法案已經公告至今三年了,顯見衛福部卻未一步到位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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