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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報導
 
王伯頎老師接受蘋果日報訪問:獄中狼 臉書po被害女 照片個資全都露 檢警追查 2018/7/26   
 
【陳宏瑞、王吟芳╱高雄報導】2018/07/26一名少女3年前遭到兩度性侵,加害人去年入監服刑,未料最近有人將少女照片po上臉書,還嗆「賭你這輩子出去人家都會異樣眼光看你」,造成少女二度傷害,讓家屬相當氣憤;警方說,加害人現在高雄燕巢第二監獄服刑,監獄內不可能使用手機或電腦,研判可能是加害人電腦帳號和密碼遭人冒名登入,已鎖定IP位址追查。
有匿名網友前天在爆料公社貼文,指高雄彌陀區26歲男子蔡國辰,3年前兩度性侵一名14歲國二少女,事後竟無悔意,自今年5、6月起不斷在網路公開社群張貼被害少女照片,並po文嗆「讓全世界都知道你被性侵讓你在你朋友面前抬不起頭」被害家屬憤而公開蔡男臉書與IG連結,大批網友留言譴責蔡男。蔡男臉書及IG昨已關閉。
獄方稱不可能上網
《蘋果》追查發現,蔡男在去年8月22日一審被判7年徒刑,因檢方和被告都未上訴,全案定讞,他在去年12月5日進高雄二監服刑,刑期至2024年11月4日。
判決指,2015年6月25日晚,蔡男透過友人邀請被害少女到住處聊天,現場有5人,蔡男突稱他起乩了,還歸咎是少女惹到不乾淨的東西,藉故將少女壓制在床,以手指性侵,逞欲1個小時後,又再性侵。
少女與母親報案後,蔡男否認犯行,法院審理時才坦承,合議庭審酌他明知少女年僅14歲,竟利用她年幼可欺,假借神明降駕起乩殘害少女,造成她難以磨滅陰影,並有創傷後壓力症,依2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蔡男7年。
對性侵被害人照片被po網,橋頭地院庭長楊智守指,依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》規定,任何人均不得公開被害人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資訊,違者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。
高雄二監副典獄長吳照明說,已調內部監視影像,確認網路po文當下,蔡男在獄中工場工作,「不可能做那種事(po文)。」
警方已鎖定登入IP位址偵辦;被害人在案發後已舉家搬離,警將約談家屬了解細節。
新聞評論員
本案加害人於獄中服刑,應不可能在其中使用手機及網路,可能有幫助犯或帳號遭盜用。首先呼籲私密資料盡量不要存在雲端而被破解,減少使用公眾電腦使用社群軟體FB、IG等,且務必記得登出。
本案應屬「非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」的行為。散布者為滿足自己的性欲、窺探的好奇心,利用網路的高匿名性,降低了自我道德標準,將隱藏於內心的欲望,在網路世界中表現。且可讓不特定網友點閱、下載甚至分享,滿足同好社群的需求,進而可能報復、要脅當事人,損毀被害人名譽。
對於被害人而言,可能會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,而有自殺念頭,不可不慎。建議被害人除了保留截圖、採取法律行動外,也請民眾若收到不雅照或影片,請勿轉傳,除保護被害人外,也避免觸法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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